本条第一明确了夫妻一同财产的概念,其中的“所得”是夫妻所得,包含夫妻一同所得、夫或妻一方所得;“所得”针对的是财产权利,而不是强调实质对财产获得占有,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,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质占有,但这类未实质控制、占有些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。关于夫妻一同财产的范围,本条使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法,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是夫妻一同财产,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。关于第4项“继承或受赠的财产”,除外情形为“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”。除此之外,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,夫妻双方对一同所有些财产,享有平等的占有、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除去平时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与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,一方擅自处分一同财产的,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。
引使用方法条
《民法典》